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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县投资优惠政策
2008-11-28 09:21  文章来源:县政府办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 为积极扶持国内外投资者来和县经济开发区(以下简称开发区)投资兴业,中共和县县委、和县人民政府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(沈巷、乌江工业园及镇工业集中区参照执行):

  土地:进入开发区的项目,需达到省级开发区的投资标准(80万元/亩),土地价格按照国家公布的和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价(6.4万元/亩)。对投资规模大、强度高、税收贡献多的企业,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;对投资超亿元、科技含量高、产业关联度大、牵动力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“一事一议”,给予享受更多优惠政策。

  税收:按现行财政体制,开发区企业实现并如实缴纳税收后,县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返。

  规费:进入开发区企业,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必须上缴省市部分、排污费实行先收后奖还50%外,其它费用一律免收,相关工本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缴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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