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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油成品油批发、仓储、零售经营资格申报
2006-07-24 11:00  文章来源:原创单位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石油成品油批发、仓储、零售经营资格申报

  一、审批依据: 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83 条);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 2002 〕 18 号);商务部《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

  二、申报条件: (一)零售经营资格:加油站建设需符合国家标准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》( GB50156-2002 );符合省及所在市《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》和《加油站布点规划》。(二)仓储资格:中石化、中石油集团全资或控股并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;符合《安徽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》和《安徽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》;油库建设需符合《石油库设计规范》( GBJ74-84 )。


  三、申报材料 :
  (一)批准项目建设: 1 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建设的请示; 2 、企业的申请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 3 、当地(县级以上)规划、土地(水上加油站需由海事部门提供)、消防、环保等部门意见; 4 、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; 5 、所在市制定并上报省商务厅备案的《加油站布点规划》。新建成品油批发、仓储设施除上述材料外,若设计有铁路专用线的需铁路、通过水路接卸油品的需海事等部门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  (二)改建、扩建、迁建加油站: 1 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建设的请示; 2 、企业申请和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》正、副本原件; 3 、当地(县级以上)规划、土地(水上加油站需由海事部门提供)、消防、环保等部门意见; 4 、加油站迁建视同新建办理。
  (三)核发《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》: 1 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领证的请示; 2 、企业申请领证登记表; 3 、省商务厅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; 4 、仓储或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合格报告; 5 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土地使用证》、《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》等有关证件复印件; 6 、工商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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